吉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讨论稿)-5657威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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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流动站

吉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博士后的招聘
 
第二条 博士后申请条件与资格: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招聘类别:国家资助(计划内)、自筹经费(计划外)、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
第四条 申请程序:申请者向流动站所在学院(研究所)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大学博士后入站申请书》和《博士后申请表》,由博士后所属学院(研究所)将申请者所需申报材料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审批程序:研究生院对申请者自然情况、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等进行审核。对于国家资助(计划内)申请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每年定期评审;对于自筹经费(计划外)和工作站联合招收的申请者,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审批办法。
              
第三章 博士后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为二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在站时间,经博士后本人申请,由博士后所在学院(研究所)同意后,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各博士后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聘博士后,应与企业签署联合招聘协议书,双方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共同培养博士后。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管理实行中期考核制度。考核时间为博士后入站一年后进行。博士后中期考核由博士后所在学院(研究所)具体组织实施。中期考核小组由本研究领域的3至5人专家组成。中期考核小组对进站一年的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中期考核结果由学院(研究所)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告知博士后本人。不参加中期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不能进入下一年度的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方可出站:
1、博士后在站期间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博士后为第一作者发表被sci或ei检索的学术论文。
2、博士后在站期间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博士后为第一作者在本研究领域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博士后在站期间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论著,博士后作者只能在前2名之列有效。
4、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博士后本人的专利或吉林大学为单位的专利,发明型专利署名在前4名有效,实用新型专利署名前2名有效。
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研究所)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条 在站博士后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既定的科研标准后,方可提出出站申请,经博士后所在学院(研究所)主管领导、合作导师同意后报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经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意方可组织博士后出站答辩评审会。博士后所属学院(研究所)将博士后出站材料在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出站材料的审核、上报及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出站考核不合格者;
2.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者;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4.因病难以完成研究工作者;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
6.无正常理由超期滞站者;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者。
            
第四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国家人力资源部下拨的资助博士后的专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包括博士后日常生活经费和博士后日常公
用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按年度拨款;博士后日常经费下拨名单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向财务部门提供,财务部门根据下拨名单为博士后设立专门的经费使用卡并发给博士后本人。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取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博士后日常生活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工资、津贴、保险、
奖金及生活补贴等,其额度标准由人事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核定。
第十四条  博士后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其参加学术活动和科研工作等。该项经费按我校科研经费规定的标准使用。其经费支出由博士后合作导师签批。
第十五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向人事部门提供博士后起薪名单,由人事部门根据其核定的标准为博士后办理工资起薪事宜,并由人事部门向财务部门通知博士后起薪名单、停薪名单、标准及时间,财务部门依据人事部门所提供的博士后工资信息,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扣除或补偿其相对应工资额度的经费。博士后延长在站时间,其工资不予发放。
 
第五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包括面上资助基金和特别资助基金,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统一评审;面上资助基金每年评审二次,特别资助基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后科学基金作为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补助科研经费,旨在鼓励博士后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在站博士后积极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所申请到的博士后科学基金由财务部门单独建立经费使用卡。博士后科学基金支出由博士后本人签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入站的博士后按该规定执行。此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一并废止。
第二十条 该规定解释权属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2009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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